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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偷盗高校电脑芯片
1994年9月,被告人马某因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弛刑出狱后不到3年又因偷盗罪入狱,出狱1年多后再次因偷盗被警方刑事拘留。2005年10月7日至2006年3月13日,为谋取不法长处,被告人马某前后在云南某高校藏书楼、昆明某高校和曲靖某高档技工黉舍偷盗223台计较机零部件,价值总计34万余元。2006年3月16日,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判时代,被告人马某杜口不语,并回绝在所有的笔录、拘留证、拘系证上具名。
查察构造遂以偷盗罪肉丸机,将被告人马某公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偷盗罪若何量刑
曲靖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公诉构造指控的马某2006年2月4日21时许在玉溪某高校偷盗118台电脑零部件价值5万余元的犯法究竟,独一指控证据是法医学判定书,辩解人供给了马某没有作案时候的证据,公诉构造不克不及提出确切证据证明玉溪某高校电脑零部件被盗系马某所为;至于马某在大理市某中学偷盗被现场抓获及2005年11月14日在重庆某高校偷盗电脑零部件被抓获的指控究竟,因马某已别离受过治安行政惩罚,请求再究查刑事责任不合适一事再也不罚的法治原则。据此,法庭一审认定马某偷盗价值34。67万元财物,公诉构造指控罪名建立,台中汽車借款,指控证据确切充实,马某辩护和辩解人辩解宣布无罪定见没有证据证明。
2007年6月13日,曲靖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2年,并惩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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